天津师范大学人事档案(材料)移交流程
一、主要经办部门:
人事处档案管理科(办公楼A510电话:022-23766262)
二、档案(材料)移交要求:
1.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形成部门,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规范制作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在材料形成之日起1个月内按要求送交人事处档案管理科室归档并履行移交手续。
新发展入党的党员档案,需在完成转正审批备案后1个月内由所在基层党组织送交人事处档案管理科室归档并履行移交手续。
教职工在职期间新取得的学历学位等学籍档案,需本人联系毕业院校自取得之日起1个月内转递人事处档案管理科室归档,同时本人将学历学位认证报告、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复印件等材料,送交人事处档案管理科室归档并履行移交手续。
2.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必须为办理完毕的正式文件材料;干部人事材料必须对象明确、齐全完整、文字清楚、内容真实、填写规范、手续完备,写明承办单位及时间,凡规定应由组织审查盖章或本人签字的,须盖章或签字后方能归档(经过本人见面未签字的由组织注明)。
3.归档材料一般应当为原件。证书、证件等特殊情况需用复印件存档的,必须注明复制人、复制时间,并加盖材料制作单位公章。
4.干部人事档案材料的载体使用国际标准A4纸型(长 297毫米 ,宽 210毫米 ),材料左边应当留有25毫米装订边。归档材料必须认真书写,不得用不规范简化字和错别字,字迹要清楚、工整。
5.归档材料不符合归档要求的,填写不规范、手续不齐备的档案材料,档案材料形成部门需重新制作,补办手续。
6.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形成部门须对需要移交的归档材料,编制准确、详细的移交清单。
三、归档内容:
第一类 履历类材料
第二类 自传和思想类材料
第三类 考核鉴定类材料
第四类 学历学位、专业技术职务(职称)、学术评鉴和教育培 训类材料
第五类 政审、审计和审核类材料
第六类 党、团类材料
第七类 表彰奖励类材料
第八类 违规违纪违法处理处分类材料
第九类 工资、任免、出国和会议代表类材料
第十类 其他可供组织参考的材料。
四、办理流程:
1.档案移交人员需携带人事档案材料移交表(附件1)一式两份并加盖公章。
2.档案移交人员将档案材料送至天津师范大学人事处档案管理科(办公楼A510)
3.档案接收人员核查材料清楚后,方可签字确认。
附件1:人事档案材料移交表
附件1:
人事档案材料移交表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经手人: 接收人: